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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丨我县召开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12-23   字体:【  

今天(12月23日)下午

我县召开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科学、及时、有效地打击虚假诉讼,是各级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
 

仙居县人民法院自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以来,始终坚持一把手首抓、分管领导主管、相关业务庭室各司其责,全院上下一盘棋,积极构建“不敢假、不能假、有假必惩”的治理机制,向打击虚假诉讼行为重拳出击。同时坚持多跨协同,就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建立常态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形成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全链条、全闭环,全力遏制虚假诉讼多发态势,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组建虚假诉讼工作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甄别会商、宣传报道4个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责任组长,抽调涵盖民商事、刑事、执行领域17名骨干为小组成员,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报甄别会商组核查。查处发现伪造虚假银行流水虚构工资收入、相互串通伪造借条虚增借款、虚构债务逃避房屋过户税款等虚假诉讼行为。
 

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本院《关于开展深化集中打击虚假诉讼、打击规避逃避执行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起草出台《仙居县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明确重点打击对象、完善深化各项机制,同时将虚假诉讼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纳入法官业绩评价指标,对应当纳入打击对象而未纳入,应当予以惩戒而未惩戒,应当移送侦查而未移送的必须依纪依规问责。1-11月移送公安线索9件,刑事定罪1件。
 

三是加强协同衔接。第一,加强线索协查联动。强化与税务局、市场监督、不动产管理等部门的日常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就虚假诉讼线索协查的协同机制,切实做到“线索必查、查必彻底”。第二,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起顺畅的虚假诉讼线索移送机制、虚假诉讼打击配合机制。
 

四是加大打击力度。完善“职业放贷人”名录,根据放贷人所涉案件数量进行红、橙、黄三色划分,对职业放贷人涉诉案件,通知本人出庭核实,并适当提高其对争议事实的证明标准。截至目前,已发布职业放贷人名录21期,共45人纳入该名录。
 

今年以来,仙居法院查处虚假诉讼案件49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线索9件,处追究刑事责任1人。查处万案比55.11,万案比居全市第一。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全县各有关部门的通力支持。
 

记者提问
 

问: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答: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问:何种情形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答: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犯虚假诉讼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问:人民法院如何防范虚假诉讼行为? 
 

答:从人民法院及工作人员而言,主要做好以下方面:

1.履行告知义务。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民事诉讼须知等材料中列明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充分利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进行告知。

2.进行关联检索。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时,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并随卷移送业务庭。承办法官应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将检索情况以备忘录等形式制作工作记录并附卷,或在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中予以反映。

3.加强警示提醒。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进行诚信诉讼宣誓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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