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8日)上午
我县召开
《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
解读专题新闻发布会
一、制定《若干意见》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大会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强县”首位战略,增强县域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提升县域新质生产力。根据当前上级对助企纾困政策执行的新要求,结合我县财力情况,在充分考虑政策兑现进度等因素,突出重点、扶优扶强,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为打造“智造仙居”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需要对我县原有科技政策的部分奖励条款、奖励金额、奖励范围修改完善,取消、调整与新增相结合。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台州市、周边县(市区)的科技新政以及我县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一)加快创新主体培育;(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三)支持企业科创平台建设;(四)深化校企科研合作;(五)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六)积极引进公共创新机构;(七)加强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八)强化科研成果激励;(九)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十)附则。
三、新旧政策对比
(一)创新主体培育方面。取消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和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奖励。降低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
(二)研发补助方面。奖励主体由“规上企业”调整为“工业企业”。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业按研发费年增幅进行分类分档奖励。对研发费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增幅略有上调。新增对医疗器械产业研发费的补助说明。
(三)企业科创平台建设方面。降低对重点企业研究院等企业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建设及评定的奖励标准。
(四)校企科研合作方面。新增了对“高校院所”等在县内共建实体化运作创新载体和“先用后转”成果转化合作的补助,调低对技术合同补助,取消了对公共检测机构及国际合作载体等奖励。
(五)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方面。降低对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评定的奖励标准。
(六)引进公共创新机构方面。根据公平性审查要求,取消对平台主体性质的限制。
(七)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方面。取消对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配套奖励。
(八)科研成果激励方面。对获得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单位奖励由按上级奖励进行配套调整为按固定金额奖励且提高了标准;取消了对发明专利产业化的补助。
(九)优化创新生态方面。优化整合技术攻关、科创平台及科技大市场运营等相关内容至本条款。
(十)附则。取消与企业综合效益评级的挂钩。
对当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3%(含)以上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年研发费增幅在5%(含)至10%(不含)的,按照经认定的研发费年增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增幅在10%(含)至15%(不含)的,按年增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增幅大于或等于15%的,按年增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对当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2%(含)以上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工业企业,年研发费增幅在5%(含)至10%(不含)的,按照年增额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增幅在10%(含)至15%(不含)的,按年增额的7.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增幅大于或等于15%的,按年增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其他工业企业,当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含)以上,年研发费增幅在5%(含)至10%(不含)的,按照年增额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增幅在10%(含)至15%(不含)的,按年增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增幅大于或等于15%的,按年增额的7.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一年度研发费为零且当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经认定的研发费年增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工业企业当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达3%以上且年增幅在5%(含)以上,总额达到1亿元、1.5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补助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上述各项不可重复享受。
一是支持企业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第一承担单位奖励250万元、其他参与单位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是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是加强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研发平台提升创新能级,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县财政按照省补资金1:1进行配套。对被列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支持。
鼓励企业引进“高校院所”在县内共建实体化运作创新载体,经备案审核期满三年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载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重点实验室、重点技术创新中心合作在县内共建实体化运作创新载体,经备案审核期满三年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载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平台达成技术合作,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通过“先用后转”与高校院所等平台达成成果转化合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经费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与同一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或达成技术合作、成果转化合作的只补助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