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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要有“负荆”的精神

  发布时间:2019-05-09   字体:【  

 
       近些年来的一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突出地反映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安全红线一旦被跨越,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事故之后,我们又应该得到了什么教训呢?事故之后,要严格进行事故的责任追究,绝不姑息,更要打到疼处、打到痛处,只有这样,才能从事故中汲取教训,以更坚决的态度严守安全红线,以铁一般的纪律落实安全责任。
 
       认定责任,一方之任。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社会化服务推广后,中介服务机构也承担起一部分的责任。
 
       落实责任,分内之事。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笼统的说,生产主体即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展开日常的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等。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面上检查和重点抽查,制定可行的检查计划,扎实高效的完成检查工作,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中介机构则应该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对企业做每月至少一次的全面隐患排查,帮助企业制定相关制度,完善企业的台账等。
 
       追究责任,责无旁贷。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要实施严肃的责任追究;对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决不姑息,情节和问题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加大对事故企业法人、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深入开展事故责任倒查,着力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严查官商勾结、政府工作人员投资入股以及为不法生产行为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社会的每一个环节都少不了责任的担当,安全事故的发生时刻提醒着我们责任的重要性,不论是企业还是我们安全监管部门,面对安全问题都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松懈。安全监管要有“负荆”的精神,时刻牢记安全监管的职责,坚决不让人民伤心的悲剧再次发生。
 
 

  【打印】  【收藏】  【关闭窗口【作者:吴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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