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仅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八、正月十四、正月十五共六日时间燃放。近日,我县召开新闻发布会,县安监局副局长沈华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吴汝军和县安监局审批科科长王永华就《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通告》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有哪几种?
答: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销售礼花类、摩擦型、烟雾型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记者:今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今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从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日至正月十五日,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除此时间之外,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记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我县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答:(一)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以内;
(三)重点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
(四)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古民居等保护范围;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车站等交通枢纽;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党政、人大、政协、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
(十)商品交易市场。
记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燃放时间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除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全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往年城区二十日,城区以外全年燃放,今年有新的变化,在上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八、正月十四、十五等六日燃放;
记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许可证?如果未经许可擅自举办,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