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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仙居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2-03   字体:【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通告如下:

 

一、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的,一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或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人员,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一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及其同住家属,必须遵守居家14天隔离规定,不能外出活动。不遵守居家医学观察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强制集中医学观察,并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区来仙居人员应在到仙居后2小时内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隐瞒不报、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等违反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部位、场所防疫检查,拒不配合的,一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和检查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虚假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一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八、餐饮、酒吧、网吧、KTV、商场等行业场所违反相关通告擅自营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仙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中共仙居县委政法委员会 

仙居县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仙居县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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